瑞典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体制的启示
来源:集团总办 发布时间:2005年09月29日
瑞典政府拥有57家国有企业集团,其中全资企业4 3家,控股和参股企业1 4家,职工总数2 0万人。国有企业营业收入总额占国家GDP总值的7%,公司价值总额占国内所有公司价值总额的2 5%(瑞典工业部管辖的国有公司总价值大约为5 0 0 0亿瑞典克朗)。近年来,瑞典国有企业经营情况良好,2004年经营业绩创历史新高,净利润达到316亿瑞典克郎。学习、借鉴发达国家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成功经验,提高我国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水平,瑞典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体制不可不察:
一、瑞典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体制
(一)瑞典国有企业的基本情况。
瑞典政府是瑞典最大的公司出资人。国有企业主要分布在电力、电信、银行、博彩、酒业、邮政等领域。2004年瑞典国有企业经营净利润达到316亿瑞典克郎,其中172亿克郎以分红形式返回政府,其余部分留在企业作为投资。此外,政府是斯德哥尔摩证券市场最大的出资人。
瑞典57家国有企业(集团)可以分为完全市场竞争企业和社会公共服务企业两类。完全市场竞争企业营业收入占所有国有企业总额的68%,利润总额占81%。在过去5年,政府对这类公司的管理集中于股东价值最大化。2004年完全市场竞争企业利润为257亿瑞典克朗,同比增长50%,营业收入2072亿瑞典克朗,所有者权益2001亿瑞典克朗。这类企业的上缴红利是瑞典中央政府财政预算的主要来源。2004财政年度,这类企业上交红利118亿瑞典克朗。社会公共服务企业2004年净利润5 9亿瑞典克朗,同比增长23%,营业收入963亿瑞典克朗。所有者权益272亿瑞典克朗,上交红利54亿瑞典克朗。
(二)瑞典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体制的基本框架。
一是分级所有、分类管理公有企业。瑞典管理公有经济的基本体制格局是国家、省、市分级所有、分类管理。所谓分级所有指的是国家政府所有、省政府所有和市政府所有,“国有”特指国家政府所有。所谓分类管理,是指政府对两类国有企业设定不同的经营目标:完全市场竞争企业的经营目标是股东利益最大化,这类企业主要由瑞典工业部管理,工业部内设国有企业局,专司国有企业的出资人职能;社会公共服务企业在首先满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也应尽量寻求股东收益的最大化,这类企业有瑞典工业部监管的国有企业,也有省属、市属企业。省属企业主要包括医疗、工交等领域具有公共职能的公有企业。市属企业主要包括供水、供电、供汽、公园、剧院等具有公共职能的公有企业。
二是调整国有企业的投资结构,使其专注于核心业务。瑞典国有企业过去曾有盲目多元化扩张的倾向,结果是企业没有新业务经验,摊子越大,贷款越大,风险越大。近年来政府采取了一些加强管理的措施,如进入新的投资领域需股东批准,通过出售和重组放弃非核心业务等,仅1999年至2001年出售的非核心业务资产占瑞典国有资产总量的1/8。
三是准确控制、监督和评价企业的国有资产经营业绩。瑞典政府的任务和职能是积极监管国有资产,使之有良好的长远发展,创造价值或者实现特殊的社会需求。出资人控制、监督和评价企业主要通过两个途径进行,一是董事会工作,和董事长对话沟通,二是财务和行业分析。对每家国有企业来说,瑞典工交部国企局都有1名分析员,分析行业和私营企业的主要经营指标水平,与其对比后提出国有企业的相应指标。因此,国有企业的投资回报率、给股东的分红等主要经营指标,需事前与国企局商量,征得国企局同意后董事会才能决策。从每年的1 1月开始,国企局对国有企业的董事会业绩进行分析、评估,包括董事的能力、表现等。
四是提高所监管企业的透明度。1982年2月,瑞典议会通过提案,要求政府提交清晰的国有企业年度工作报告,使阅读者正确评估国有公司经营发展的状况。瑞典政府每年对议会提交的年度报告中,必须包括对国有企业的监管情况和国有资产经营政策的执行情况。瑞典工业部要求,国有企业的透明度要不亚于上市公司,按照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准则编制年度报告并向社会披露,国有独资公司召开的股东会也要向社会开放。从1999年8月起,瑞典工业部公开出版国有企业的年度报告,2000年起开始加入每户国有企业的合并财务报表。
目前,瑞典政府正在研究更具前瞻性的出资人政策,针对董事会的任务和职责、会计信息的透明度、高管层薪酬制度等方面进行了一些新的尝试。政府指派的商务信任委员会(Business Confidence Commission)针对瑞典的商业活动出台了一个行为指导规范,于2005年7月1日实行。这个规范将成为瑞典政府所有权控制架构的一部分。瑞典政府将继续发展国有经济,国有经济也将对瑞典的经济发展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对我国国有资产经营和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的启示
瑞典的国有企业之所以能够做到效益好、效率高,能够在发达国家国有经济私有化浪潮中依然保持国有地位,主要原因一是瑞典政府作为出资人,在对所控股资产的监管、运营体制和机制方面与私有制投资者基本相同。二是所有公司在法律上平等,瑞典的《公司法》、《竞争法》、《会计法》和《内部人法》等法律都要求,国有企业和私有企业在相关方面都是平等的、相同的。三是国有企业都有完善、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发挥着应有的作用。这对于我国国有资产经营和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有着重要的启示:
(一)对国有资产应按照其基本功能明确目标,实行分类管理。对于竞争性领域的企业,应明确其股权价值最大化的目标,完全按照市场化和专业化原则进行管理。对于负有特殊责任的企业,可以有社会利益和股东价值双重目标,但应强调社会利益和公共职能的目标。目标不同的企业,要设立不同的考核标准。
(二)应加快国有企业之间的并购重组,减少内部的过激竞争消耗。与瑞典国有企业分级所有不同,我国目前的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企业自主经营的体制。由于分管体系的割裂,造成中央政府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与地方政府监管企业(以下简称地方企业)经济布局不尽合理,重复建设严重,企业在经营范围、产品种类等方面非常类似,存在严重的同业竞争,特别是在一般性竞争领域尤为突出。这种不同管理层级国有企业之间的相互竞争,甚至是恶性竞争,不利于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和国有资本经营利益的最大化,因此,我们有必要结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战略规划,以产品为龙头,以产权为纽带,引导国有企业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加快推进中央企业与地方企业之间的并购重组,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集团,减少同一出资人,不同管理者之间的内部竞争。同时,对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的功能进行重新定位,属于涉及国家安全、战略性资源等确需由国家控制的,交由中央企业经营;属于维护城市正常运转和提供社会公共管理服务的企业,逐步交由地方政府经营;对于一般性竞争领域的企业,则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将资源向大型和特大型企业集中。
(三)组建或改建承担国有资产运营管理职责的资产经营公司。逐步建立功能不同的资产管理公司,如以国有资本投资为主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专门处理不良资产的资产管理公司、负责扩张企业生产运营规模的资本运营公司等。 其基本职责是国有股权的运作管理以及处理有关历史遗留问题。
(四)建立国有资本的经营预算制度,加强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和再分配。在瑞典,无论是国有企业、省属企业还是市属企业,都通过分红方式,向国家上缴经营收益。2004年,企业上缴红利的总和,占当年净利润总额的5 4.4%,国有企业的利润上缴已成为国家财政预算的主要来源。因此,我国有必要制订关于国有企业经营预算、收益收缴和使用用途的相关法律法规,在逐步统一各类企业税率的前提下,合理征收国有企业的国有资本收益,在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扩大对关键领域、支柱产业和重点大型企业的再投资、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集团、支持社会公共服务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以及支付用于制度创新和机制转换的改革成本等方面发挥关键作用。
(五)建立国有企业的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制度,使国有资产管理进一步“透明化”。与瑞典政府公开出版国有企业年度经营报告不同,我国除上市公司外,并未强制要求企业将年度报告向公众公开。随着国资委的成立,虽然对国有企业的监管力度比原来有很大的提高,但仍存在内部人控制等问题,有必要逐步将国有企业年报公开化,一方面,可以加强监管网络,接受公众监督;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统一企业的财务制度。国有企业的财务和经营状况透明度应不亚于上市公司,按照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准则编制年度报告并向社会披露,国有独资公司召开的股东会也要逐步向社会开放。
(六)废止《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等造成国有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差别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逐步建立统一的公司法体系,制定统一的税收和财政政策,使各种所有制企业在相同的法律规范下生存发展和竞争。
(七)加快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的建设。国资委要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规范行使股东职权,重点是依法选择、评价、更换董事,保证董事能够代表股东利益并充分发挥作用。加强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尽快在所监管企业,特别是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要建立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制度,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在董事会成员中应占合理的比重,使董事会和经理层真正实现分权。董事会对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承担起受托责任,对企业承担起决策监控责任。董事长和总经理应当分设。国有企业董事、高管人员的选聘和薪酬等制度按市场化方向进行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