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加强和改进党建工作办法

来源:集团总办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17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企业党建工作,根据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党章》、《公司法》,以及《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党建工作的意见》,特制订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所属独资、控股企业党组织,参股企业党组织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  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这是一条重大原则,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贯穿于决策、执行、监督的全过程。必须从关系企业前途命运和兴衰成败的高度,切实加强和改进企业党建工作,为巩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做出积极贡献。

    第三条  坚持围绕中心抓党建,抓好党建促发展,进入管理起作用,增强执政党意识、忧患意识、责任意识;把握方向,坚持原则,勇于探索,在坚持中改进,在创新中加强,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创造力和战斗力。

    第四条  坚持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改革方向,以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为关键,以建立健全党组织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有效机制为重点,把维护出资人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统一起来,为企业改革发展稳定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

第二章  党组织的设置及隶属关系

    第五条  集团公司党委受国务院国资委党委领导,对所属二级公司(在京)及集团公司本部党组织实施垂直领导,对京外直属企业与地方党委共同实施双重领导。

    第六条  党组织关系纳入属地管理的集团所属京外企业,必须加强与属地上级党组织的联系,争取领导和支持,创造条件逐步将其纳入地方国资系统党的领导。企业上级党委要与地方党委建立联系制度,及时了解掌握工作情况。集团所属境外企业要本着“灵活、简便、安全、保密”的原则,积极开展党建工作。

    第七条  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基层单位,都应单独设立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一般情况下,党员人数100名以上的,可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员人数50名以上的,可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正式党员3名以上的,设立党的支部委员会;正式党员不足3名的,可与邻近单位的党员联合组成党支部。党员人数不足100名,但因人员分散和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

第三章  党组织领导班子组成和建设

    第八条  集团公司党委由9至11人组成。所属二级公司党委视规模由5-9人组成。集团公司本部划分若干个党支部,各支部设书记1人,委员3至5人。

    第九条  集团公司纪委由5至7人组成,设书记1人,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副书记。二级公司原则上设置纪委,不设纪委的设专(兼)职纪检员1人。

    第十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二级公司党的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新组建的单位,可先成立临时党组织,由上级党委任命党组织成员,但必须在2年内选举产生正式党组织。建立健全党委会报告工作制度,每年召开党委会不少于4次。

    第十一条  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企业领导体制。集团及下属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分别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班子;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班子中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进入党委会。凡符合条件的,党委书记和董事长可由一人担任,董事长、总经理原则上分设。未设董事会的企业,可以实行党委书记兼任副总经理、总经理兼任党委副书记的交叉任职模式;根据实际情况,党委书记和总经理也可由一人担任,同时配备一名素质好、能力强的专职副书记。

    第十二条  落实中心组学习制度和党员领导干部轮训培训制度,抓好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理论学习,全面提高思想政治素质、理论政策水平和经营管理能力,增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坚定搞好国有企业的信心和决心,推动集团加快战略转型,在国有资本调整和中央企业重组中发挥重要作用。

    第十三条  贯彻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完善党内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逐步推动重大事项实行票决制。党政正职必须增强民主意识,善于倾听不同意见,发挥集体领导作用,力戒“一言堂”和独断专行;班子成员必须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积极参与集体领导,不能各行其是。兼任党内职务的企业负责人必须坚持“一岗双责”,积极支持党委的工作,接受党委集体领导。

    第十四条  始终把班子团结作为重大政治原则和重要历史使命来对待,作为领导班子建设的永恒主题,进一步增强团结、团队意识。坚持把落实发展战略、加快企业发展、搞好生产经营、提高经济效益、维护和谐稳定,作为领导班子团结的前提。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必须做班子团结的带头人,既要以高度的自觉性来维护主要领导同志之间的团结,又要切实担负起搞好整个班子团结的责任。领导班子成员要经常开诚布公地交流和沟通,做到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互相支持、互相谅解,不争权、不越位、摆正个人与组织的关系,用实际行动珍惜和维护班子团结。

    第十五条  始终把求真务实精神作为领导班子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正确业绩观和正确群众观,真抓实干、开拓创新、锐意进取、勇争一流,自觉摒弃弄虚作假、虚报浮夸、急功近利、报喜不报忧的不良作风。把企业的经济效益、文明状况和职工队伍的精神面貌;把领导班子经营管理能力、班子思想作风和廉洁自律情况;把当年生产经营业绩,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把企业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稳定程度作为对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  以制度建设和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为重点,深入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坚持述廉议廉制度,严格落实廉洁从业规定有关要求,严肃查办在企业重组改制、产权交易、资本运营和经营管理中隐匿、私分、侵占、转移国有资产的案件,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违规交易、以权谋私、非法获利等侵害国家、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的案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党组织要加强对包括企业负责人薪酬在内的企业薪酬制度的监督。

第四章  党的工作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第十七条  本着精干、高效、协调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工作的原则,合理设置党组织工作机构和配备党务工作人员。股份公司、中外合资企业要在企业章程或相关协议中明确党组织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活动方式和经费保障等条款。

    第十八条  集团公司设党委办公室、承办党委日常工作;党委组织部与人力资源部合署办公,按照各自职能履行程序和报告工作。集团所属二级公司设置必要的党群工作部门;规模较小的企业可不设单独工作部门,由综合办公室设专人负责。

    第十九条  集团公司纪委设办公室,承办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等具体事宜。二级公司纪委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必要的工作部门。不设纪委的单位,可设专(兼)职纪检监察员。

    第二十条  按照稳定队伍、优化结构、提高素质的要求,努力建设一支梯次合理、善于围绕生产经营开展党建工作的复合型党务工作队伍。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统一纳入企业管理人员编制和责任考核体系,与同一层次经营管理人员享受同等待遇。党务工作人员与经营管理人员要进行必要的岗位交流。

第五章  工作任务和目标

    第二十一条   集团党的各级组织的基本任务是: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厂长)依法行使职权;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

    第二十二条  加强和改进党建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努力把党组织建设成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成为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推动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坚强政治核心和战斗堡垒。

    第二十三条  加强和改进党建工作的主要任务是:(1)建设一个政治素质好、经营业绩好、团结协作好、作风形象好,致力于为国有企业建功立业,得到职工群众衷心拥护的企业领导班子。(2)建设一支经得起困难和风险考验,在企业改革发展稳定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党员队伍。(3)建设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能够熟练掌握相关科技知识和劳动技能的职工队伍;(4)建立一套符合我国国情和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保证企业党组织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工作机制。(5)形成一条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文化建设和党组织自身建设的有效途径。

    第二十四条  各级党组织抓党建工作的主要职责是:制定部署加强和改进企业党建工作的规划、目标、措施;搞好调查研究、抓住重点、分类指导;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干部的管理;督促检查党建工作责任制的落实。党委书记是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必须把党建工作成效作为考核其工作业绩的主要内容和任免奖罚的重要依据。兼任党内职务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必须结合各自主管、分管的工作,积极主动地抓好党的建设。 

第六章  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内容和途径

    第二十五条  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是国有企业党组织的重要职责,是党组织在企业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基本途径。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主要内容是: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企业生产经营方针、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企业资产重组和资本运作中的重大问题,企业的重要改革方案和重要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企业重要人事安排及内部机构的设置调整,涉及企业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等。

    第二十六条  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方法和途径:

    集体参与。党委集体讨论,对重大问题决策向董事会、经理办公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例会参与。通过党政工团联席参加有关生产经营会议,党政相互通报情况,对工作做出统筹安排。

    列席参与。通过参加董事会、经理办公会和各种专业会议,提出建议,为正确决策提供思想引导作用。

    情感参与。党政之间的意见和主张通过日常的交往,随时随地、自然而然地相互传递,融入决策的思维之中。

    (1)重大问题决策前,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充分沟通,党组织对决策事项进行集体研究,及时形成组织意见和建议。

    (2)重大问题决策中,进入董事会和经理班子的党委成员通过多种方式在把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反映给董事会和经理班子的基础上,履行法定职务的职责,按各自角色参与决策,并将决策情况向党委反馈。党委发现企业重大问题决策不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或脱离实际时,应及时提出意见。如得不到纠正,应当向上级反映。

    (3)重大问题决策后,对董事会和经理办公会按各自权限依法作出的重大决策和生产经营部署,党组织要发动全体党员,团结带领广大职工,推动决策的实施。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有关会议制度,主要是:党政主要领导在重大问题决策前的沟通制度;开展调查研究、听取党员职工及有关方面意见的制度;党政主要领导共同确定决策议题的制度;党委(扩大)会议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的制度;党委领导列席经理办公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董事长、总经理定期向党委会或党员大会报告工作的制度等。董事会需要向党委通报或征求党委意见的重大事项,由董事长负责;经理班子需要向党委通报或征求党委意见的重大事项,由总经理负责。

    第二十八条  建立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磋商机制和协调机制。一是建立磋商机制。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对拟提交董事会、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会前进行沟通和磋商,意见不一致的可暂不上会。二是建立公司领导干部联席会议制度。对生产经营、企业改革、经营管理和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进行磋商,沟通情况,交换意见,统一思想,形成共识,不作决议。参加会议的人员为公司领导班子全体成员。根据需要或不同的议题,不定期由董事长或党委书记、总经理召集和主持。对经过充分磋商、统一认识的议题,按照公司章程有关程序作出决定和组织实施。 

第七章  落实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参与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选拔任用和管理,是党管干部原则的具体体现。要把党管干部原则和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结合起来,把组织考察推荐与市场化选聘经营管理者结合起来,按照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要求,建立和完善企业负责人任免管理制度和办法。推动通过内部竞争上岗、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选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逐步使竞争上岗成为选拔经营管理者的重要方式。

    第三十条  企业重要经营管理人员的任免必须经组织人事部门考察,党委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董事会和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党组织在干部人事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确定用人标准,研究推荐人选,严格组织考察,完善评价体系,加强监督管理。按照管宏观、管政策、管协调、管服务的要求,制定并实施企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重点抓好培养、吸引和使用三个环节,努力造就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经营管理者、科技人才、思想政治工作者和高技能人才队伍。

第八章  党员教育管理和党组织活动方式方法

    第三十一条  以增强党性、提高素质为目标,切实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纯洁性。党组织必须坚持对党员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的教育;党性党风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科学文化新知识和业务技能教育。坚持每年上一次以上集体党课,有条件的可组织党员培训和党员领导干部轮训,提倡领导干部讲党课,运用电化教育手段,增强教育效果。

    第三十二条  健全和完善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开展党的日常活动。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各级党组织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上级党组织要加强指导,派人参加下级党组织的民主生活会。党员领导干部必须自觉参加双重组织生活。

    第三十三条  严格党员组织关系和党籍管理,把流动、分散、内部退养党员都编入党的支部和小组,按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按时交纳党费,积极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使每一个党员都置于党组织的管理之中和监督之下,防止出现游离于党组织之外的“特殊党员”。

    第三十四条  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坚持党员标准和入党程序,做到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确保新党员质量。加大在优秀经营管理人员和一线人员中发展党员的力度。对长期编入职工队伍的外来务工人员中的骨干,也可纳入发展党员的视野之中。

    第三十五条  坚持把创建“四好”班子、先进党支部和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作为企业党的工作与企业生产经营紧密结合的一种有效形式,作为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实现党组织建设上下联创、整体推进、长抓不懈的一个有效机制,作为激励党组织不断增强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的一个有效载体,紧密结合实际,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集团公司党委每两年对活动情况进行一次评比表彰。

    第三十六条  党组织活动经费从企业管理费中列支部分必须得到保证,每年初按照不低于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04%的比例编制年度预算,列入本单位财务计划。

 第九章  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

    第三十七条  党组织领导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研究和制定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的指导思想、方针原则、任务目标、工作内容和具体措施。

    第三十八条  以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新人和推进企业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为目标,对广大职工进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法律法规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革命传统、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教育;努力加强企业精神文明建设,深入开展创建文明单位、文明工地、文明职工活动,弘扬企业精神,为企业改革发展稳定提供思想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三十九条  从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推进企业体制创新、科技创新、管理创新和文化创新紧密结合起来,努力建设具有时代精神和企业特点的企业文化。在对过去传统文化资源进行整合提炼的基础上,形成为干部职工所普遍认同、一以贯之的企业核心价值观、企业精神、企业目标、企业经营方针和行为准则,铸造团队精神,凝聚员工队伍,激发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构建和谐企业。

    第四十条  坚持不断研究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健全和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工团各负其责,以专(兼)职政工人员为骨干,党员和广大职工广泛参与的思想政治工作格局。建立与企业改革发展相适应的思想政治工作制度,形成具有企业特色的思想政治工作体系。开展思想政治工作要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思想政治工作与企业改革和经营管理相结合;进行思想教育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把日常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到企业改革、生产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断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树立先进典型。

    第四十一条  坚持和落实稳定工作责任制,企业党委书记是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党政主要领导要密切配合,逐级落实稳定责任。要科学把握企业改革的力度和进度,充分考虑职工群众的承受能力。改革方案的制定必须集思广益、周密设计,改革措施的出台必须选择时机,改革政策的执行必须连续规范。坚持定期排查不稳定苗头,制定处置突发事件预案和应急措施,一旦发生问题,早报告、早处置,切实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之中。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安全生产中的思想政治工作,防止重大安全事故发生。

第十章   加强对职代会、工会、共青团工作的领导

    第四十二条  坚持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办企业的方针。教育各级领导干部从党和国家的性质以及工人阶级历史地位和作用的高度,充分认识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坚持党的群众路线,树立群众观念,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充分发挥职工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关心群众的疾苦,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  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发挥职工代表大会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的作用,支持和保证职代会行使以下权利:

    (1)审议建议权。职代会应听取企业工作报告,审议企业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财务预决算等重要事项的报告;审议企业改制方案和重大改革措施;审议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措施,职工教育培训计划、奖励方案和经费使用情况;听取企业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订重要规章制度的情况以及实行厂务公开及集体合同履行等情况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企业拟订的职务消费管理制度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前,应当通过职代会等形式听取职工意见。

    (2)审议通过权。职代会应审议企业提出的企业改制中的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奖惩办法及企业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应审议经企业和工会协商提出的集体合同草案、企业年金方案、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在审议方案的基础上,进行投票表决,形成通过或不通过的决议。

    (3)监督评议权。职代会应在企业党组织领导下,在上级企业领导人员管理部门的指导和参与下,每年或定期组织职工代表听取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或已建立规范法人治理结构的企业的经营班子成员报告履行职责和廉洁自律的情况,并由职工代表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的结果可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企业领导人员管理部门或董事会。

    (4)民主选举权。职代会应依法选举、监督和罢免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选举职代会专门委员会(小组)成员;选举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中的职工代表。

    (5)法律法规赋予职代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四条  建立、完善和落实厂务公开工作制度。从企业的实际出发,从当前职工最为关心的问题入手,重点抓好企业改革发展和生产经营中的重点难点、关系职工群众切身利益、企业负责人廉洁自律等情况的公开。把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告诉职工,把面临的激烈市场竞争和严峻的挑战传递给职工,把攻坚克难的改革任务交给职工,调动职工参与企业改革发展的积极性。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加强监督检查,支持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预警机制,凡涉及人数较多的劳资纠纷及时报告。

    建立健全维权和帮困救助工作机制。积极支持工会组织发展和完善职工互助合作保障体系。建立各级党政工领导干部联系困难职工制度,实现“不让一名职工看不起病、不让一名职工子女上不了学、不让一名职工生活在当地贫困线以下”的目标。

    第四十五条  企业工会是党委领导下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共青团是党委领导下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集团所属企业都应建立工会组织和共青团组织,开展工会工作和共青团工作。

    第四十六条  本着“依法、精干、独立、保证工作需要”的原则,设立工会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财务、民管、生产、宣教和生活、女工事宜。职工在200人以上的单位,工会可设专职工会主席。

    第四十七条  加强对职代会、工会、共青团工作的领导。党委要定期听取职代会工作情况的汇报,指导协调企业各有关方面,及时研究解决职代会制度建设中遇到的问题,落实企业工会的人员编制,充分发挥职代会应有的作用;要定期组织企业负责人进行法律法规、现代企业管理等知识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民主管理意识;要加强督导力度,促进企业健全完善民主管理的各项机制,扎实提高企业民主管理工作的水平。支持工会和共青团组织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进一步把“党建带工建”、“党建带团建”工作引向深入;定期听取工会、团委重要工作情况汇报,讨论决定工会、共青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为工会、共青团创造良好工作条件;选配工会、共青团负责人和机构工作人员,工会主席一般应提名为同级党委委员候选人,是正式党员的团委书记一般应列席同级党委会议;积极支持工会、共青团在完成生产经营等各项任务中,深入开展劳动竞赛和创新创效、“双争”等活动,充分发挥工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和团组织的突击队作用。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往集团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